Article 32

In force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