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维护国旗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二)倒挂、倒插国旗;(三)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的位置;(四)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以及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五)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