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维护国旗尊严,禁止下列行为:

(一)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倒挂、倒插国旗;

(三)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的位置;

(四)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以及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五)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