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县(自治县)国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回;个人和组织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国旗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送交收回,确因特殊原因暂不能送交的,应当妥善保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旗主管部门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时,可以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