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