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