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需求,事先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协商预留电信管道等事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