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镇、经济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等居民或工业较为集中地区,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