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应当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