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特色小镇、特色村庄等区域,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电信设施。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