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