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发现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