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发现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