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因转产或者停产,处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购销行为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