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