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发生故障及时抢修,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