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