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主干道路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道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运行效率。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