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或辞职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