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