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在户籍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经居住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二)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