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半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期间无法联系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且在选举登记结束之日前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进行选民登记,同时,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总数内。已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的,不得再到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