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房屋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