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处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的;(二)未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三)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