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处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的;

(二)未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三)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