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设置农村村(组)住房集中建设点。

农村村民选择集中建房点建设住房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协调置换宅基地。

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