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及处理结果,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