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实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