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