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