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土地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连续施工的,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喷淋、洒水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散装物料集中分区、分类存放,并根据易产生扬尘污染程度,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禁止抛掷、扬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喷淋;

(五)工地车辆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装置和污水收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出场车辆冲洗干净,禁止带泥上路;

(六)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

(七)施工现场进行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

(八)开挖和回填土方作业面采取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九)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十)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其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