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前,应当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迁入新建住宅后,退出原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