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前,应当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迁入新建住宅后,退出原宅基地。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