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前,应当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迁入新建住宅后,退出原宅基地。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