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村民建造住宅申请使用宅基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