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村庄搬迁撤并、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腾退等途径,增加宅基地空间和供给,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经济。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