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九条有效村域内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森林公园、湿地草原、饮用水水源等依法保护的区域以及易发自然灾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新庄点。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