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护区内已有的林木和种植、养殖需要退出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或者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