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建设项目和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