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