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八条有效预售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二)已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帐户;(三)已签订房屋建筑合同;(四)除缴足地价款外投入该房屋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