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九条有效预售房屋时,买卖双方须订立预购合同,并在订立预购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购合同到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登记。预购合同应包括房屋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预购的房屋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