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经营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必须用于已预售的房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能挪作他用。擅自挪用房屋预售款,致使房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