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