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