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华侨申请在本省定居,符合本省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依据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和其他需要交验的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属于本省引进的华侨人才,按规定办理在本省落户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