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十条有效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