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八条有效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华侨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