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华侨及其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华侨及其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