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予以同等支持。

华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