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适用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华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华侨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出咨询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