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地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购买住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