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华侨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境外居住的华侨应当每年向养老金支付机构提供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养老金支付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